根据《江西省高等学校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从本高等学校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监考费、讲课费、评审费、科研酬金、年终加薪、年终双薪、劳动分红等,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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