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高等学校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
(1)、工资、薪金、奖金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取得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津贴、补贴、监考费、学位论文等评审费、科研立项奖金及科研酬金等;
(3)、在高等学校下属单位或院、系取得的其他工资、薪金性质的福利收入、实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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