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高等学校科研活动的发展,考虑到科研酬金中部分收入或支出核实比较困难,且科研项目完成时间较长,计算繁杂。对高等学校科研酬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采取核定征收和据实征收两种方式并行,以高等学校为单位自行选择一种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一经选定,一个科研项目期间内不得变更。
采取据实征收方法,要求按科研项目建立科研酬金支付明细帐,对科研酬金中分配给他人的佣金支出,凡能够提供合法凭证和完整、真实、准确的分配资料的,可以从该课题组负责人个人的酬金收入中予以扣除,并将教师取得的科研酬金收入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个人取得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支付的佣金所得,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科研项目负责人代扣代缴。
采取核定征收方法:对项目组计提或支付的科研酬金一律按5%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按人按期分摊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