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公告  创业基地  创业教育  创业活动  创业社团  创业咨询  政策文件  资料下载  留言板  70周年国庆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文件 > 正文
 

财政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的优惠政策
2015-11-14 17:40  

   毕业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通知》规定,个体经营从业者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关闭窗口

电 话: 0701-6460872   (  大学生创业中心)   邮编:335000

地 址: 鹰潭市信江新区滨江东路一号  邮 箱:jxszcyzx@163.com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