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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2020-04-08 13:34  

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教育厅(教委)、保密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党组、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保密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近年来保密工作形势的变化和教育系统保密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的规定,教育部会同国家保密局对《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89)教密字001]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国 家 保 密 局  

二○○一年七月九日

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

(教密〔20022200179日)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

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二)机密级事项

1、全国性学潮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

2、教育系统秘密结社情况及处理措施;

3、影响社会和高校稳定的重大敏感问题的动态和反映;

4、全国教职工罢教、游行等突发事件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

5、国家教育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6、全国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尚未公布的重大调整方案;

7、高等学校特殊专业教育的统计资料;

8、国外留学人员和来华留学人员中特殊事件、特殊人员及其处理意见;

9、参加国际组织和对外交往活动中,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声誉的斗争策略;

10、驻外教育机构从特殊渠道获取的驻在国针对我国派遣留学生、研修生、访问学者等有关教育、科研方面政策调整的分析、建议及国内的批复和采取的对策;

11、对台教育交流的内部政策及管理规定。

(三)秘密级事项

1、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

2、国家教育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3、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

4、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职工罢教、游行等突发事件的综合情况;

5、不宜公开的出国留学人员选派计划和国外留学人员的党务工作情况;

6、不宜公开的双边、多边教育交流项目(含备忘录);

7、国家安全部门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综合情况;

第四条 高等学校承担国家涉密工程科研项目和课题,以及经省部级以上批准立项的涉密科研项目和课题,其密级按主管部门确定的秘密或国家科技保密规定执行;

教育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其秘密按有关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何种密级的不明确事项,由教育部确定。

第五条 教育工作中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

1、未公布的全国教育统计资料、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

2、未公布的教育经费预决算及教育经费使用情况;

3、拟议中的机构、人员调整意见、方案及干部考核、晋升、聘任、奖励、处分等事项的内部讨论情况及有关材料;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掌握的教育社情动态情况;

5、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

6、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试卷的印刷、存放、保管、运送等事项;

7、教育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内部文件和资料;

8、教育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19891218日国家教委、国家保密局印发的《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89]教密字001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条: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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