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校纪委和校监察室的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制定校纪委、校监察室的职责。
一、校纪委职责范围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实施党章和有关规定范围内的党内监督,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
2、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督促检查“三重一大”制度的落实,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
3、会同党委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宣传教育工作,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增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拒腐防变的能力。
4、加强防腐倡廉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
5、加强对干部任用、人员招聘、选拔考试、财务收支、基建、修缮、招标采购、招生就业、科研经费等关键部门、关键环节和关键岗位的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6、查处学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初核、立案、调查和审理,并依据有关程序,决定或取消对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涉及政纪的案件,应与行政部门密切配合。查处科级及科级以下一般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对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及时将案情或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7、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受理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检举,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8、领导学校属部门的纪检工作;负责对全校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9、承办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监察室职责范围
1、在校行政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检查学校各级管理部门在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执行学校决定、规章制度的情况。
2、受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保护检举人、控告人的合法权利。
3、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监察建议。对经立案检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必须给予行政处分的学校任命的行政管理人员做出监察决定,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理。
4、受理监察对象不服学校行政处分的申诉,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5、加强专项监察工作。重点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部门、重要环节和重点岗位进行监察,如对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大宗物资设备、教材图书等的采购和招投标,对招生录取、选拔考试以及对人、财、物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6、配合纪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端正校风校纪,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7、对学校行政工作人员、教职工进行遵纪守法、履行职责和廉洁从政的教育。
8、积极实施效能监察。
9、督促有关部门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廉政、勤政方面的规章制度。
10、承办上级监察机关和学校交办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