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我院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其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二条 工作人员凡有前一条款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学校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科级干部的院属部门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
第三条 工作人员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学院提出回避要求;
(二)工作人员公务回避应由当事人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或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三)确需回避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院组织人事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院党委作出决定。院党委作出决定后,需要回避的及时调整到位。
第四条 对新进入的人员应按回避规定严格把关,在考试录用、调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军队转业干部、内调干部安置等项工作中认真执行回避规定,不得人为地造成新的回避问题。
第五条 工作人员从事监督、审计、人事考核、奖惩、录用、调配等工作,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以上条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施加任何影响。
第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院属各部门有权反映院领导、中层干部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组织部门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回避安排的,应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调整,仍拒不执行回避调整决定的,可按《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中有关辞退的规定予以辞退。
第七条 学院监察室负责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学院工作人员应自觉执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规定。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其中因未回避给公务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