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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卡管理办法(试行)
2017-06-01 17: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校园内统一的身份认证,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师生充分利用学校的各种资源,规范校园卡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卡系统是学校加强信息化管理的一项基础工程。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信息,充分利用校园卡功能,确保校园卡系统的正常运行,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条  为规范校园卡的结算与管理,在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成立校园卡服务中心(挂靠网络信息中心)与校园卡结算中心(挂靠计划财务处)。

 

第四条  校园卡是由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的具有身份认证、门禁、消费、图书借阅、代扣代缴等功能的介质。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发放具有身份认证、金融功能的证卡,新增校园卡子系统前,应向校园卡服务中心报备,由网络信息中心立项,按照校园卡系统建设规划和统一部署与校园卡系统实现对接。

 

第五条  校园卡服务中心全面负责校园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校园卡的发放、现金充值、挂失解挂、销户、商户的接入开通及校园卡接入系统的日常维护等工作。结算中心负责与校园卡持卡人、商户、银行进行资金结算。

 

第六条  校园内各消费点均可申请成为校园卡消费系统的商户。各商户不得拒绝师生正常的刷卡消费,不得向持卡人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第七条  校园卡的所有用户、子系统管理部门及商户均应自觉遵守校园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  校园卡归学校所有,使用者所持卡片在有效期截止后将停止使用。

 

 

第二章  校园卡的类别

 

第九条  校园卡分为正式卡、功能卡和临时卡三种。

 

第十条  正式卡发放对象为在编在册或与学校签订了正式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由组织人事部认定)和全日制学生(由教务处认定)。

 

第十一条  功能卡的发放对象为离退休人员、教工家属、在校学习、培训的各类非学历教育人员、各部门自主招聘的人员(包括点课时教师、聘用辅导员、校企合作人员等)等长期在校人员。

 

第十二条  临时卡的发放对象为除了以上发卡人群外需要在校园内进行消费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正式卡卡面上印制持卡人的照片、卡号、姓名等个人基本信息,在校园内可替代工作证或学生证使用,并具有图书借阅、食堂就餐、商户购物、电控、水控、门禁、考勤、代扣代缴、圈存等功能

 

第十四条  功能卡卡面印制持卡人的照片、卡号、姓名等个人基本信息,功能卡可以根据申请单位意见和校园卡服务中心的审核意见,部分开通图书借阅、食堂就餐、商户购物、电控、水控、门禁、考勤、代扣代缴、圈存等功能。

 

第十五条  临时卡卡面不印制个人基本信息,仅具有校园内的消费功能。

 

第十六条  教工卡的有效期为聘用期限,学生卡的有效期为不同类别学生的学制(对于延长学制的学生,需由学生本人持管理部门的证明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有效期变更手续);功能卡的有效期由申请单位与校园卡服务中心共同确定;临时卡的有效期以一年为限。

 

 

第三章  校园卡的申领、发放、挂失、补卡和退卡

 

第十七条  教工卡在教职工办理报到手续后,由组织人事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到校园卡服务中心,校园卡服务中心负责为教职工印制、发放教工卡。学生卡在学生报到前寄发,或报到时、报到后由学校统一组织发放。

 

第十八条 功能卡原则上由申请单位集中申请办理。离退休人员、教工家属统一向工会提出申请,由工会填写校园卡申请表(附件1)。其他人员由相关部门提申请,填写校园卡申请表,经领导审批后,由中心进行功能授权,统一发放。

 

第十九条  其他在校服务人员,凭个人身份证明和工作证明,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填写校园卡申请表,经领导审批后,可办理临时卡。

 

第二十条  正式卡和功能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或通过自助方式办理挂失手续。因持卡人挂失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均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临时卡不具备个人身份认证功能,不能挂失和补卡,因持卡人遗失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校园卡挂失后,持卡人可申请补办相同类别的校园卡。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离退休后原校园卡延用,相关的使用权限由校园卡服务中心根据学校管理需求进行统一更改。

 

第二十四条  拥有正式卡的学生离校或有效期截止后,需要继续留在学校,可申请将原校园卡转换为功能卡,由校园卡服务中心重新授权。

 

第二十五条  拥有正式卡、功能卡的人员离校后,可到校园卡服务中心退还卡内的剩余资金。

 

 

第四章 商户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及在校内有经营业务的单位,可向校园卡服务中心申请使用校园卡系统进行管理和结算,经审核批准后成为校园卡系统的商户。

 

第二十七条 使用校园卡系统的商户须开立结算账户。校园卡服务中心根据双方协议定期进行账务清算和核查。校园卡服务中心有责任为商户保密账务,同时有义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五章  校园卡的收费和结算

 

第二十八条  首张正式卡由学校免费发放,办理功能卡、临时卡需收取制卡工本费。因各种原因补卡换卡,需缴纳工本费。工本费暂定20/张。

 

第二十九条  一般商户每月结算一次,特殊商户的结算周期由结算中心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实施细则按《beat365官方最新版校园卡结算办法》执行。

 

 

第六章  使用管理规范

 

第三十条  校园卡原则为一人一卡,且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一条  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须先存款,后消费,账户内金额不计算利息。

 

第三十二条  校园卡中的金额不能以现金方式支取,校园卡到期时,本人可持有效证件进行销户并办理退款手续。

 

第三十三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的,应及时与校园卡服务中心联系。

 

第三十四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和保管。严禁仿冒和伪造校园卡,窃取、篡改、破解卡内数据或密码。凡属故意损坏校园卡系统及设备,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一经查实,移交保卫部门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移交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园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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