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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通商户管理办法(试行)
2017-06-01 17: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一卡通(下文简称校园卡)系统的商户管理,明确商户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系统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商户定义,经申请获批准使用校园卡消费系统消费终端收取校园卡持卡人消费费用并定期与学校财务部门进行统一结算的各类经营点均为校园卡系统的商户。

   第三条  各商户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包括:《重庆交通大学校园一卡通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商户的设立、撤销及变更

   第四条  申请设立商户时,应由该商户的归口管理部门填写《校园卡商户设立申请表》,经校园卡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设立。商户的归口管理部门在申请设立商户时应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商户结算,学校原则上仅与商户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商户结算。

   第五条  申请撤销商户时,应先办理指定结算账户的结清手续,并由该商户的管理部门填写《校园卡商户撤销申请表》,经校园卡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撤销。

   第六条  因商户变更可能涉及原商户POS机等固定资产的转移或重新调拨、原商户账户结算、原商户账户撤销及新商户账户设立等事项,商户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先申请撤销商户,之后再申请设立新商户。

第三章   商户的校园卡终端设备管理

   第七条  校内机构设立的商户所需的消费用POS机等设备由校园卡管理中心统一提供,其固定资产管理统一划转至商户管理部门,由商户管理部门负责划转和调拨。

   第八条  校园范围内,其他非校内机构设立的经营点被批准成为商户的,所需各类设备、接入费用、维修等费用由商户自行承担。

   第九条  由学校统一提供的消费POS机等设备如发生故障或损坏,属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则维修费或更换费用由学校承担;属人为因素造成的或因保管不当失窃的,其维修费或更换费用由其保管者或使用者自行承担。

第四章   商户的账务结算与管理

   第十条  商户的结算周期一般为每月(或每季度)一次。有特殊情况的,商户管理部门可以和财务处商定结算周期。

   第十一条  商户结算时,学校所属商户应按其所结算的实际消费额的0.2%缴纳系统维护费,其他商户应按其所结算的实际消费额的0.5%缴纳系统维护费。

   第十二条  持卡人消费时,如发生多收取费用的情况,商户应向持卡人提供《校园卡商户账户退款处理单》,由持卡人到校财务处将多收取费用从商户账户转至持卡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因系统原因发生商户重复收费现象时,商户应服从学校对商户结算账户的调账处理(在系统内对持卡人作“商户退款”处理,将该商户多收取的费用退还持卡人账户)。

   第十四条  各商户应合法经营,维护持卡人利益,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主动、妥善地解决在持卡人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第十五条  各商户应配合、服从校园卡管理中心的管理并按照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实施的统一管理,确保所用设备的完好及网络的畅通。

   第十六条  因商户所使用的网络不畅而对校园卡系统财务对账产生较大影响的,或因不能遵守校园卡管理相关规章的,在必要时,校园卡管理中心根据其对校园卡系统产生的潜在隐患及后果,可取消该商户的校园卡商户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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