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审查对象是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并已被党组织列为发展对象的同志。
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重大问题上的政治立场;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其中“直系亲属”,一般指其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成长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子女。发展对象的“主要社会关系”,通常是指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生活上与其有密切联系旁系亲属,如岳父母(公婆)、伯叔姑舅姨以及关系密切的朋友、同事、同学、同乡等。
三、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主要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本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者外调。函调证明材料应由基层委员会出具。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再函调或者外调。
四、政治审查工作一般由党支部进行,基层党(工)委应指导支部做好政治审查工作。政治审查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应由党性强、作风正派的正式党员担任,在工作中注意全面了解情况,注意保守机密,如实向党支部汇报调查情况。
五、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要形成综合政审材料,内容主要包括本人简历,政治历史及现实表现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支部意见等。
六、凡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