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审对象为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二、预审材料为发展对象的教育培养考察材料,主要包括:
1、入党申请书、个人履历和思想汇报材料;
2、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3、参加党的知识学习及培训情况;
4、政治审查综合材料;
5、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及公示情况;
6、培养发展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7、相关会议记录;
8、非公经济组织出资人等其他社会阶层提出入党申请的还应提征求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意见材料;
9、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预审材料要在党支部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前,由基层党(工)委向县级组织部门呈报。
四、县级组织部门受理后,要安排专人审阅材料,并视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提出意见。预审结果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基层党(工)委。
五、经审查符合党员条件且手续完备的,可下发《中国共产党入党入党志愿书》;手续不完备的,由支部补充完善后重新报审;未通过预审的,不得提交支部大会。
六、基层党组织呈报的预审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属预审对象本人原因的,终止对其的教育培养考察,并在两年内不得接受其入党申请;属组织原因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预审人员徇私舞弊或不按规定审查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追究有关预审人员及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