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 5号)中第二条“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和第三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精神,结合省政府《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 29号文)第1条第3款“加大归集力度,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提高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标准,各地困难企业职工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当地月平均工资的60%,缴存比例不低于5%,有条件的可适当上浮,增强中低收入职工住房消费实力”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以我市统计局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计算为依据,现将2015年度鹰潭市住房公积金最高和最低月缴存限额予以公布:
鹰潭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含单位、个人两部分)最高原则上不超过3052元,最低不得低于202元。
特此通知。
二0一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