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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职工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通知
2016-04-05 15:3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驻鹰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三部委”)《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以及省住建厅《关于提高我省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赣建金〔2015〕11号)的文件“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要开通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并优化‘商转公’流程,以减轻职工购房负担等”的精神。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惠利于公积金职工改善住房条件,使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更加惠民,更加发挥激活房地产作用,从即日起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职工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职工凭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借据和还款明细等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具体提取方式和提取额度参照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执行(即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同等待遇)。
特此通知
            0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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