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规定,现将全国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负责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200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办)。截至2014年末,部省两级住房公积金专职监管人员134人。
(二)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审批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组成。
(三)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设区的城市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截至2014年末,全国设区城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设立342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中:参公管理事业单位129个,一般事业单位213个。未纳入设区城市统一管理的分中心208个,其中:县(市、区)分中心98个,石油、电力、煤炭等企业分中心86个,省直分中心24个。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从业人员3.66万人,其中在编2.57万人,非在编1.09万人。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目前,各城市主要受托银行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
二、运行情况
(一)缴存。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单位和职工每月应分别按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向缴存职工计付利息。
全年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206.50万个,实缴职工11877.39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4.05%和9.19%。全年新开户单位22.68万个,新开户职工1575.70万人,净增实缴单位25.44万个,净增实缴职工999.53万人。
全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12956.87亿元,比上年增长12.41%。年末缴存总额74852.68亿元,扣除提取后的缴存余额37046.83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20.88%和1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