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简单理解,住房公积金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一定金额长期共同缴纳的主要用于该职工个人住房消费的储备金。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1)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的原则进行归集。符合条列所称的单位及其职工均应交纳住房公积金。
(2)按"统一管理"的原则管理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当地政府设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由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
(3)按"专项使用"的原则运用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主要专项使用于职工购、建、大修住房等住房消费。
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付房租的住房消费。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