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教师在本校任职取得的讲课酬金(课时费收入)无论其发放形式如何,均应按收入的所属时期分期划分确定应纳税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正确确定讲课酬金所属时期的,不再按所属时期进行划分计算,全额与发放讲课酬金的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税法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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