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讳言,作为纪检监察室,过去我们相对比较关注“少数”和“极少数”,认为查办大案要案才是体现工作实绩的指标。随着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部署和“三转”工作的推进,基层纪委的关注焦点、工作方式也在逐步调整。我们切实体会到,将纪律挺在法律前面,是对党员干部的严要求,更是为了保护挽救干部,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管住“大多数”。
今年7月,我们纪检监察室收到本委信访室转来的一封署名为“建房户的心声”的举报信件,领导要求我室指导乡镇纪委办理。举报人在信中说到了我市石门镇周墅塘村向建房户收取建房押金一事,引起了我的注意,我决定主动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7月10日,周五,经领导同意后,此件改由我室调查,该镇纪委配合。7月13日,周一刚上班,我立即安排了两名工作人员赶赴石门镇周墅塘村村委了解情况。经过调取相关资料,并与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土管员、出纳等村干部谈话,发现该村确实存在向村民违规收取建房押金的情况。当问到目前这笔款项的去处时,该村党支部书记汤某声称,7月11日,也就是找他谈话的2天前,他刚刚从建房押金中拿出了10万元还给了缴纳押金的农户。工作人员通过观察,发现汤某神情紧张、目光游离,讲话时双手一个劲地来回搓。觉察到异样的工作人员立即加大了心理攻势,对这笔钱的去向紧盯不放。短短一个多小时的谈话,心虚的汤某便承认了其从农户建房押金中支取的这笔钱没有还给农户,而是留在了自己手上,计划用于个人资金周转。经批评教育,汤某很快退还了这笔资金。石门镇纪委给予汤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事后,汤某向工作人员表示,他开办的农业合作社经营状况不佳,想拿这笔钱去偿还欠款。如果那天纪委没来调查,他可能已经挪用了这笔钱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若是此事拖延一段时间再查,汤某可能就是违法犯罪、锒铛入狱了。
通过此事的调查,我深感“将纪律挺在前面”不是一句空话,而是实实在在可以治病救人的一剂良方。但要用好这味药,还需要纪检干部,特别是纪律审查人员更加主动地作为。不能将轻微违纪线索一存了之或一转了之,更不能“养案不查”。要经常拿起纪律的尺子,主动对群众厌恶、反映集中的问题去量一量,构成违纪的及时给予相应处理,防止小错酿成大祸、“病树”变成“烂树”,护好“森林”才能基业长青。(浙江省桐乡市纪委 朱坤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