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第二十条规定“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爱护文献资料和图书馆设施。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损坏、盗窃文献资料和设施者,按照校纪、法规予以处理。”为此,特制定本细则。
1.读者借阅书刊应该当面检查,如发现污损等情况,得由本馆工作人员在污损处加盖印章,以分清责任。
2.读者对书刊有批点、涂改、卷折、影描、污损等情况,其损毁程度较轻,不影响内部完整者,按原价付10——50%赔偿金,如损毁程度较重,必须加工整修始能继续流通者,平装书每本赔偿书价的50%,精装书每本赔偿书价的60%。
3.读者对书刊如有严重污损、剪裁、切割、撕毁,应和遗失损毁书刊同样处理,承担赔偿责任。
4.读者严重损毁或遗失书刊,应以原书的相同版本或经本馆同意的新版本抵偿(每本交纳加工费一元)。否则按下列规定折付赔金。
5.中文图书
(1)1984年以前出版的图书8—10倍;
(2)1985年出至1992年底出版的5—8倍;
(3)1993年初至现在出版的图书2—5倍;
(4)多卷集原书以整套定价,遗失或毁损其中一册,按遗失部分的5倍赔款;贵重的多卷书,丢失其中一册,按全套价格的5倍赔偿。未遗失部分仍归图书馆。
6.外文图书
(1)国内发行出版的影印本按失书原价3倍赔偿:
(2)原版书按失书原价5—10倍赔偿;
(3)多卷集原书同中文图书赔偿。
7.中文报刊
凡遗失单行本期刊者,按全年合订本价格赔偿;凡遗失单张报纸者,按合订本价格赔偿;凡遗失合订本期刊或合订本报纸者,按合订本的2——5倍赔偿。
8.凡借出书刊,未经本馆同意,不得私自拆散。否则除负付装订费外,应按罚款处理。平装本罚款4元,精装本罚款8元。
9.读者遗失或损毁书刊,应主动申请处理,并在借期内办清赔偿手续,逾期按规章加罚。书刊赔偿后,本学期内复得原书者,可以凭本馆收据,还书退款,但需交纳手续费1元。学期结束不予办理。
10.凡有意损毁书刊者,除按本规则有关规定赔偿外,处以10元以上的罚款并点名公布。
11.凡盗窃书刊者,作如下处理(4条并用)
(1)追回或按规定赔偿所盗窃的书刊;
(2)处以200元以上的行为罚款;
(3)写出检讨书张贴于外借室(阅览室);
(4)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报请有关方面给予纪律处分。
凡用他人借书证冒名借阅书刊者,在外借室私自将图书带出检测口者,在阅览室内私自夹带书刊者,以盗窃论处。
12.书刊资料借期超期的罚款办法:
(1)流通部所借图书,如超期还书,须交纳超期罚款每书每日0.10元。因外出实习或执行公务而导致逾期者,须于回校后一周内归还,否则按超期论。
(2)以复印名义借出的书刊,不按时归还者,按所超期时间每册每小时罚款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