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财教〔2013〕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免学费标准仍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教〔2010〕127号)规定的免学费标准执行。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生源地为西部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地方负担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省和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其中,省属学校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市(县、区)学校由省财政和市(县、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 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调整步骤如下:(1)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助学金政策覆盖一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将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助学金继续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与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分担比例一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将罗霄山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17个县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