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学生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4.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办理相关手续后,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内。
5.新生应征入伍后,到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初,累计不得超过二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办理在学院新生报到前。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原来享受的专业奖学金,停止发放;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负担;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4.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5.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